新闻动态
咨询热线
400-123-4657QQ:1234567890
传真:+86-123-4567
邮箱:admin@youweb.com
财务管理的短期借款偿还方式,财务管理的短期借款偿还方式有哪些
短期借款如何核算
为了核算企业的短期借款,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取得借款的本金数额,借方登记偿还借款的本金数额,余额存贷方,表示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

本科目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业务要点1.短期借款的取得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款项时,应签订借款合同,注明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等。
取得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2.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企业取得短期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一般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按季度在季末收取借款利息,因此,企业在月末需要预提短期借款的利息。
3.短期借款的偿还企业在短期借款到期偿还借款本金时,应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用实务【例】某企业于2011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短期借款10万元,期限半年,年利率6%、利息按月预提,分季支付,借款本金到期后一次归还。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务处理。
(1)1月1日借入款项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100000贷:短期借款100000(2)1月末预提当月利息时,作会计分录如下:预提利息=100000×6%÷12=500(元)借:财务费用500贷:应付利息5002月末预提当月利息的会计处理同上。
(3)3月末,支付本季度利息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财务费用500应付利息1000贷:银行存款15000下一个季度的账务处理与上一个季度相同。
(4)7月1日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短期借款1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一、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相关规定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从以上规定来看,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以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法院在处理时一般认定合同或者行为无效,借款方应当归还本金。
对于约定已经取得的或者尚未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其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但是,现在包括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上述司法解释和规定(尤其约定利息的处理和处罚办法)在实践中基本不适用或者被灵活运用。
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核算
典型例题 例1:鸿运公司于2000年4月30日从银行借入资金2000000元同,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4%,款项已存入银行,本息于到期日一次支付,该借款用于购买生产所需的大型设备一台,5月15日鸿运公司已收到该设备,价款1950000元,安装费50000元,均用银行存款支付,设备已于当日交付使用。
例2:根据例1的材料,假设企业于2000年12月31日,2001年12月31日,2002年12月31日和2003年4月30日四次等额偿还本金,并分别偿还应计提的利息。
则长期借款的核算,应及时反映借款额的变化和利息结算的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答疑编号10140101:针对该题提问】 (1)计算2000年4月30日-5月15日的利息并结转固定资产。
鸿运公司于2000年4月30日借入款项,5月15日设备投入使用,这段期间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利息金额为: 2000000×8.4%÷12×0.5=7000(元) 借:在建工程 7000 贷:长期借款 7000 结转固定资时: 借:固定资产 2007000 贷:在建工程 2007000 (2)2000年12月31日的处理,2000年5月16日-12月31日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处当其损益,利息的金额为: 2000000×8.4%÷12×7.5=105000(元) 借:财务费用 105000 贷:长期借款 105000 按约定,该笔长期借款本金分为四次等额偿还,每次应偿还的本金为: 2000000÷4=500000(元) 2000年12月31日应偿还的本息合计为: 500000+7000+105000=612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借款 612000 贷:银行存款 612000 (3)2001年12月31日的处理。
凯时游戏官方网站该借款剩余部分全年应计提的利息为: (2000000-500000)×8.4%=126000(元) 借:财务费用 126000 贷:长期借款 126000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借款 626000 贷:银行存款 626000 (4)2002年12月31日的处理。
该借款剩余部分应计提的利息为: (2000000-500000-500000)×8.4%=84000(元) 借:财务费用 84000 贷:长期借款 84000 2002年12月31日应偿还的本息合计为: 500000+84000=584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借款 584000 贷:银行存款 584000 (5)2003年4月30日的处理,该借款剩余部分应计提的利息为: (2000000-500000-500000-500000)×8.4%÷12×4=14000(元)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借款 514000 贷:银行存款 514000 注意: (1)长期借款的借入、应计利息、汇兑损益、和偿还本息均通过“长期借款”核算。
(2)因为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如果费用较小可直接确认为“财务费用”;
如果费用较大,计入“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
(3)因安排其他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直接计入“财务费用”。